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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單位應根據排污許可證中臺賬記錄要求的記錄信息進行記錄。記錄形式為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臺賬記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臺賬記錄應當永久保存)。具體在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要求-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中查看,如下圖。
臺賬記錄模板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臺賬記錄模塊下載。填報好的電子版臺賬可在該模塊上傳。具體操作如下圖。
開展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應根據排污許可證中的“自行監測要求”確定的監測內容、頻次開展自行監測。具體在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要求-自行監測要求”中查看,如下圖。
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監測記錄塊公開。
執行報告的編制可直接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執行報告模塊添加年報或季報,填寫相關內容,提交并公開。季度執行報告于當季結束后15日內提交;年度執行報告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同時向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系統填報位置和內容,如下圖。
有整改項的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提交整改報告,換發排污許可證。限期整改通知書,不豁免其已有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期間,應按照整改計劃中的自行監測內容及頻次開展自行監測。限期整改到期后,未完成整改繼續排放污染物的,環境執法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到期未延續的排污許可證視為無效,排污單位繼續排污的視為無證排污,將依法進行處罰。
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發生第三項規定情形,且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在排污單位提交變更排污許可申請前,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應當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在申請補領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發布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同時交回被損毀的排污許可證。
服務單位:
惠州市萬綠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工程
3、VOCs有機廢氣綜合整治工程、VOCs一企一策服務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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