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 | 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均可納入正面清單
添加時間:2021-09-13 10:55:43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為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9月17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書面反饋我廳。
聯系人:張帥,020-87535317,020-85516419
電子郵箱:zhangshuai@gdee.gd.gov.cn

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征求公眾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進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常態化、制度化,轉變監管理念,優化執法方式,全面提高執法效能,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面激勵和示范效應,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相關概念】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中,對經篩選符合條件納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合稱“企業”),采取減少現場檢查和加強幫扶等正面激勵措施的清單。第三條【基本原則】 制定和實施正面清單制度遵循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差異化監管和守法激勵原則。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第五條【管理職責】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健全本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納入條件和程序、正面清單有效期和差異化監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備案,并對各地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公開、調整等工作,同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等工作。第六條【實施范圍】?全省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或應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均可納入正面清單。生態環境部門篩選正面清單企業時,應同時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環境容量、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監管執法能力等要素。第七條 【分類實施】?正面清單按照以下兩種類型實施:符合條件的同一企業可以同時納入不同類型的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第八條【日常正面清單納入條件】納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滿足“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環保手續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二)守法狀況良好,近兩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三)落實環境應急管理和風險防控措施,近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四)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五)按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具備有效非現場檢查條件。各地級以上市日常正面清單內排污許可重點管理類和簡化管理類企業總數不超過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企業總數的20%。鼓勵將符合納入條件且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小微企業或主動開展污染防治績效和風險管理能力評估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第九條【日常正面清單直接納入條件】 清單發布前兩年內,環境信用評價連續評為最好等級的企業可直接列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第十條【大氣污染防治正面清單納入條件】涉揮發性有機物分級管理的標桿企業(A類)和涉工業爐窯分級管控的標桿企業(A類)可以納入大氣污染防治正面清單。具備工業爐窯設備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同時符合前面兩類標桿企業(A類)條件。第十一條【不得納入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正面清單:(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的企業;(四)近五年內存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存在環境污染犯罪的企業;第十二條【納入程序】正面清單發布之前,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擬納入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開展評估,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官網等主流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示,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正面清單企業名單正式公布后,五個工作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第十三條【公示內容】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向社會公開正面清單企業以下信息:(一)企業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第十四條【適用期間與有效期】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適用于生態環境日常監督執法。大氣污染防治正面清單適用于重污染天氣和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大氣污染防治正面清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有效。第十五條【動態調整】 正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省生態環境廳應適時調整優化正面清單納入條件。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應公布下一年度正面清單,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納入。企業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在不再符合納入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正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第十六條【信息化管理】將正面清單企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并列入執法計劃。通過信息化系統實現非現場檢查過程、減免行政處罰情況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十七條【減少現場檢查】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正面清單內企業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和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中,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重污染天氣和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大氣污染防治正面清單的企業,原則上不停產限產、不現場檢查,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第十八條【現場檢查啟動條件】正面清單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門可開展現場檢查:(一)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發現企業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由企業自查并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認為仍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或者需要直接赴現場調查核實的;(二)涉及群眾舉報投訴、網絡輿情、媒體曝光、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的;第十九條【現場檢查程序】執法人員對正面清單內企業啟動現場檢查前,應取得本執法機構負責人的同意。第二十條【非現場檢查形式】生態環境部門應利用在線監控等物聯網系統及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和巡查。探索利用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加強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和分析預警,及時進行預警提醒,精準發現違法行為。鼓勵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生產設施(含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數據。第二十一條【指導幫扶】日常正面清單有效期內,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適時對清單內企業的環保手續辦理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等環境管理要素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指導幫扶可邀請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定期組織交流座談等方式聽取企業訴求,梳理相關行業企業環境違法風險點,明確監管執法要求,加強普法宣傳,增強企業行為預期。可根據企業需求,加強幫扶指導,及時提醒預警,引導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精細化管理服務,幫助企業提升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第二十二條【鼓勵環境守法】 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逐步推行財稅、金融等方面的聯合激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采取以下正向激勵措施:(一)審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三)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五)優先推薦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參選優秀企業、勞動模范等各類先進稱號;第二十三條【嚴懲環境違法】 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并向社會公開。第二十四條【省級抽查調度機制】 省生態環境廳每年適時對各地正面清單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開展抽查檢查;定期調度各地正面清單企業數量、差異化監管措施、發現問題、立案查處、減免處罰、指導幫扶情況及工作亮點和典型案例;每年年底前調度各地正面清單制度總體落實和評估情況。根據抽查檢查和調度情況,不斷完善本省正面清單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條【市級評估調度機制】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評估本地區正面清單落實情況,梳理工作總結成效,分析工作不足,完善細化監管措施,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定期調度本地區各地正面清單企業數量、差異化監管措施、發現問題、立案查處、減免處罰、指導幫扶情況,梳理工作亮點和典型案例,并報省生態環境廳。第二十六條【解釋單位】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