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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望牛墩鎮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對東莞市巴斯特潤滑油有限公司偷排污染液體的違法行為作出頂格處罰86萬元,這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該鎮對偷排企業開出的最大罰單。
芙蓉沙村網格管理員接到群眾舉報稱,該村的東莞市巴斯特潤滑油有限公司疑似有偷排污染液體情況。網格管理員立即前往核查,發現該企業的一條暗管排水口正向周邊的農田水渠和河涌偷排大量的綠色污染液體,嚴重污染周邊生態環境。且不少獲悉情況的村民正聚集在該公司大門口,向公司負責人討要說法,群眾反應強烈。網格管理員緊急通過手機的“智網工程”APP系統上報至鎮“智網工程”指揮調度中心。中心研判后立即啟動聯合處置機制,召集鎮生態環境分局、鎮應急管理分局、鎮水務局、芙蓉沙村委會火速趕至現場進行聯合執法處置。
經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一個隱蔽閥門管道正向河涌排放大量的綠色液體,執法人員當即責令企業負責人關閉私設的排污暗口,及時采取措施回收處置排水渠道的綠色液體,對被污染的河水進行清污處理。經檢驗,綠色液體的污染物主要是防凍液的廢料液體。執法人員現場對該企業的防凍液生產設備予以查封停產,依法對企業作出頂格處罰86萬元,并追究該公司法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私設暗管超標排污 依據哪條法律處罰?
對于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不太一致,到底該如何處罰呢?
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在客觀上應為一個行為,即利用私設的暗管排放超標的水污染物。但是,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水污染物這樣一個行為又同時違反了不同的法律規范,此種情形類似于刑法理論中的想象競合。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作為評價對象的也只有一個行為。
按照《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與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責任均是“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而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見,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與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相比,除了“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法律責任外,還有行政拘留。
綜上所述,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進行處罰,即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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