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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發稿時間2022年5月13日。目錄會持續更新,敬請關注。如有不盡之處,也歡迎留言,不吝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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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環評編制依據的法律效力問題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浴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浴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一條?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浴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浴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法律效力示意圖?
1 法律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浴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大家亦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的“法律法規數據庫”或者“中國人大網”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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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通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訂,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通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2020年12月26日通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通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4月24修訂,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2月29日修正,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通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通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 行政法規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浴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條?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引自《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大家亦可在“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中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訂,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訂,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12月4日修訂,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訂,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修改,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修訂,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2017年3月2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2022年1月23日修訂,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3月19日修訂,2018年3月19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6月21日修訂,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8月12日通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9月18日通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11月30日通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0年12月9日通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0年12月29日修正,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12月4日修訂,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0月8日通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年5月19日修訂,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3月20日發布,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2020年11月29日修訂,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
3 部門規章(生態環境部)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浴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浴兑幷轮贫ǔ绦驐l例》
大家亦可在“生態環境部規章庫”中查詢。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2019年8月19日通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12月27日通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9月25日公布,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22年3月15日通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2021年9月18日通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1月27日通過,1997年3月25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20年12月25日修訂,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20年12月25日修訂,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20年12月25日通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2020年3月26日通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2018年4月16日通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2020年12月25日修訂,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2日修訂,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2014年8月16日發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清潔生產審核辦法》,2016年5月16日修訂,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2019年7月11日通過,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 生態環境部規范性文件
大家亦可在“生態環境部文件庫”中查詢。
《關于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辦〔2002〕88號)。
《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
《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
《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
《關于印發〈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6號)。
《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
《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11〕19號)。
《關于印發〈“十四五”時期“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環固體〔2021〕114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固體〔2022〕17號)。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151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20〕63號)。
《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生態〔2020〕73號)。
《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意見(試行)》(環環評〔2021〕108號)。
《關于印發〈區域生態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監測〔2021〕99號)。
《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環執法〔2022〕23號)。
《關于印發〈“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環評〔2022〕26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
《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環環評〔2020〕19號)。
5 地方性法規(廣東?。?/span>
大家亦可在“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庫”中查詢。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7月26日修改,2012年7月26日起施行。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9年11月29日修訂,2019年11月29日起施行。
《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2009年2月27日通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11月29日通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11月27日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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