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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你好,我是一名基層環保工作人員,我們在執法過程中,對于涉VOCs原輔料質量占比認定是否大于10%,需要怎么確定?是否可以直接通過廠商提供的MSDS進行認定?還是必須通過采樣檢測原輔料的揮發性?對于舊環評,涉及注塑行業及其他行業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原輔料質量占比超過10%),環評未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僅需要高空排放或者無組織排放。可否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37822-2019)要求其配套污染防治設施?
回復:關于涉VOCs原輔料質量占比認定,需要根據企業施工狀態前生產和使用VOCs原輔料具體情況,通過廠商提供的MSDS或采樣檢測原輔料進行綜合認定。關于涉VOCs廢氣收集治理的問題,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建議按照此規定執行,同時有行業標準的,仍需執行行業標準,暫無相關行業標準的,仍需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37822-2019)。
素材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