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 話:0752-5787023
手機:13556239959
郵箱:3049345758@qq.com
地址:惠州市惠城區水口街道辦事處金盛麗景花園8棟1單元1層02號

來信:
問題1:風險管控效果評估通過后,是否可以移出名錄,這里說達到風險管控要求且可以安全利用不太理解,因為風險管控后污染不一定消除,當然也不能安全利用,那怎么移出名錄呢?
問題2:對擬開發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安全利用如何理解?
問題3:如果風險管控效果評估評審通過并備案后,地塊移出名錄了,地塊暫時不進行開發利用可以跟蹤監測和長期監管,如果地塊為擬開發地塊的話,那么風險管控后,地塊移出名錄,污染物依然超風險評估控制值,仍然不能滿足開發要求,這時候也不能安全利用,還是需要進行修復后才能利用,那安全利用這個詞其實只是針對修復后的結果,不是管控的結果對嗎?如果場地管控到一定時間后進入修復環節,那已移除名錄的地塊是不是還需要再加入名錄,等到修復完成后再移出?如果風險管控滿足要求后移出名錄,那后期監管的力度可能會降低,那管控可否滿足長期安全要求?
問題4:在管控地塊上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建成后如何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管?
回復:
針對來信問題1,回復如下: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可以移出名錄。構成土壤污染風險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徑和受體(如人群),三者缺一不可。污染地塊的安全利用是指通過采取修復或者風險管控措施,使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造成的風險處于可接受的范圍之內。修復是通過減少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毒性等方式達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風險管控是采取各種措施,消滅或者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風險發生時造成損害的程度,達到安全利用的目的,例如采取阻隔措施,切斷污染物的暴露途徑,人群接觸不到污染土壤,污染土壤對人的健康風險就會消除或降低。因此,修復和風險管控措施均能夠達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通過風險管控可以實現安全利用,但不是所有的風險管控均可實現安全利用。例如,通過限制進入等措施,防止人群進入污染區域,可以管控對人體的風險,但不能保障該地塊可以安全利用。因此只有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才可以移出名錄。
針對來信問題2,回復如下: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的定義見問題1的回復。
針對來信問題3,回復如下: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設用地地塊可以移出名錄。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等的規定,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從事后期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對后期管理活動結果負責。需要說明的是,風險管控、修復的目標是基于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場地條件、暴露情景等確定的,因此,經風險管控、修復后的建設用地地塊的再開發利用,必須滿足特定的要求條件,一旦有關條件發生變更,地塊仍然可能存在風險,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針對性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行政監管能夠確保后期管理滿足長期安全要求。
針對來信問題4,回復如下:根據《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的規定,實施風險管控的地塊應提出后期環境監管要求,一般包括長期環境監測與制度控制。后期環境監管要求參照HJ25.5-2018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