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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詳情】
2018年11月27日,某環境保護局對某樹脂公司臭氣擾民信訪投訴件進行現場核實,并同步開展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的粉末、光固化、單體生產車間的生產廢氣排放口臭氣濃度均超過當地的《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規定的的排放限值。
該樹脂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環境保護局責令該樹脂公司限制生產,并處70萬元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 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