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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企業有涂裝工序
汽車制造
船舶制造等運輸設備制造
家具制造
卷材制造
金屬制品
通用設備制造
專用設備制造
塑料制品
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等
2.主要生產工藝及產排污環節
工業涂裝行業VOCs主要來源于VOCs物料(涂料、固化劑、稀釋劑、膠粘劑、清洗劑等)的儲存、輸送及使用過程,使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業:
調配(混合、攪拌等);
涂裝(噴涂、浸涂、淋涂、輥涂、刷涂、涂布等);
粘結(涂膠、熱壓、復合、貼合等);
干燥(烘干、風干、晾干等);
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
3.檢查要點
現場按照源項開展檢查,包括原輔料環節、涉VOCs無組織排放環節、涉VOCs有組織排放環節和臺賬環節。
3.1 VOCs含量限值及VOCs物料判別
(1)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標準(主要通過資料檢查)
企業使用的涂料、固化劑、稀釋劑、膠粘劑、清洗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標準;工業涂裝企業應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
VOCs含量需根據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測定,檢測報告應由具有CMA和CNAS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
如無規范的檢測報告,可通過各原輔材料包裝桶或規范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等資料上的各VOCs物質含量,結合原輔材料在施工(即用)狀態下的施工配比判斷,施工配比可通過查閱產品說明書等方式獲取。VOCs含量也可通過現場采樣,經第三方實驗室分析確定。
(2)VOCs物料的判別(主要通過資料檢查)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VOCs物料為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
在實際生產中,因不同工藝環節進出料的變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藝環節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實是否屬于VOCs物料(VOCs質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
物料的VOCs質量占比需根據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測定,檢測報告應由具有CMA和CNAS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
如無規范的檢測報告,可通過各原輔材料包裝桶或規范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等資料上的各VOCs物質含量,結合原輔材料在施工(即用)狀態下的施工配比判斷,施工配比可通過查閱產品說明書等方式獲取。
VOCs質量占比也可通過現場采樣,經第三方實驗室分析確定。
3.2 VOCs物料的儲存與輸送
(1)VOCs物料的儲存是否密閉(需現場檢查)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
逐一檢查企業盛裝VOCs物料(涂料、固化劑、稀釋劑、膠粘劑、清洗劑等)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VOCs物料儲庫、料倉是否為密閉空間[即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VOCs物料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含VOCs廢料(渣、液)的儲存是否滿足上述要求。
(2)涉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過程是否密閉(需現場檢查)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態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罐車;
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
逐一檢查各VOCs物料以及含VOCs廢料(渣、液)的轉移和輸送是否滿足上述要求。
3.3 涉VOCs無組織排放
(1)各施工狀態下VOCs質量占比≥10%的VOCs物料使用過程廢氣是否收集(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VOCs質量占比≥10%的含VOCs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逐一檢查企業施工(即用)狀態下VOCs質量占比≥10%的VOCs物料(涂料、固化劑、稀釋劑、膠粘劑、清洗劑等)調配、涂裝、粘結、干燥、清洗等使用過程是否滿足上述要求。
3.3 涉VOCs無組織排放
(1)各施工狀態下VOCs質量占比≥10%的VOCs物料使用過程廢氣是否收集(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VOCs質量占比≥10%的含VOCs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逐一檢查企業施工(即用)狀態下VOCs質量占比≥10%的VOCs物料(涂料、固化劑、稀釋劑、膠粘劑、清洗劑等)調配、涂裝、粘結、干燥、清洗等使用過程是否滿足上述要求。
(2)廢氣收集設施效果是否滿足要求(需現場檢查)
VOCs廢氣收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采用外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m/s;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無破損。逐一檢查各環節VOCs廢氣收集系統是否滿足上述要求。
(3)廢水集輸系統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
對于工藝過程排放的含VOCs廢水,集輸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①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②采用溝渠輸送,如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重點地區為100μmol/mol),加蓋密閉,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檢查廢水集輸系統是否滿足上述要求,或可提供監測報告等證明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重點地區為100μmol/mol)。
(4)廢水儲存、處理設施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
含VOCs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重點地區為100μmol/mol),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①采用浮動頂蓋;
②采用固定頂蓋,收集廢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③其他等效措施。
檢查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是否滿足上述要求,或可提供監測報告等證明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重點地區為100μmol/mol)。
3.4 涉VOCs有組織排放
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后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2個方面:
一是排放濃度控制。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有組織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
二是處理效率要求。GB37822—2019規定: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要求,現場開展如下檢查:
(1)排放濃度是否達標(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
根據監測報告、在線監測、現場檢測等方式,判斷對應排氣筒的各項大氣污染物是否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
檢查時還應關注排氣筒是否有旁路稀釋排放或直接排放
(2)是否安裝治理設施及其去除效率是否達標(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
現場逐一檢查VOCs物料調配、涂裝、粘結、干燥、清洗等所有使用過程以及采用固定頂蓋的含VOCs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收集的廢氣是否滿足上述要求。
VOCs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可根據監測報告、在線監測、現場檢測等方式判斷;如監測報告未直接提供去除效率,可根據監測報告進、出口風量和濃度進行計算。
收集的廢氣NMHC初始排放速率可根據監測報告、在線監測、現場檢測等方式判斷;如監測報告未直接提供NMHC排放速率,可根據監測報告風量和濃度的乘積計算。
(3)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是否同步運行(需現場檢查)
現場可通過“視頻監控治理設施”“單獨安裝治理設施電表”“用能監控治理設施”“DCS系統”“在線監測系統”等方式判斷治理設施的同步運行率。
(4)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需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企業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相關運行參數可參照治理設施技術規范或廠家設計維護手冊。
(5)治理設施是否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并聯網驗收(需現場檢查)
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排污許可證有明確要求的企業,主要排污口應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并與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3.5 臺賬記錄
(1)是否建立臺賬記錄(主要通過資料檢查)
檢查企業是否建立生產信息、含VOCs原輔材料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三個重點環節的臺賬記錄。
(2)臺賬記錄是否規范(主要通過資料檢查)
對照下表檢查企業臺賬是否完整,內容是否齊全,記錄是否規范。
服務單位:
惠州市萬綠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清潔生產,職業衛生安全評價、碳排放核查、綠色工廠
3、廢氣(粉塵)污染治理工程,廢水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環保空調工程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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