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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企業環保設施
沒有驗收就投產,被“雙罰”
案件回顧
? ? ?2020年8月12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配合上級開展專項檢查,對一家建材企業現場檢查,該企業正在生產,建有防水卷材生產線2條、乳化瀝青罐2臺、改性瀝青罐6臺,配置2套廢氣處理設施。經查,該企業“年產10萬噸防水材料生產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尚未通過驗收。
查處結果
? ? ? 經查,沈某為環保方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負責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工作。該企業上述行為已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規定,我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26萬元、對沈某罰款5萬元的決定。
案件警示
? ? ?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調試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全面監測可以有效檢驗其能否達標排放。根據上述《條例》規定,如果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就已投入生產,企業和企業有關責任人員都會面臨罰款。本案提醒廣大企業,在生產項目取得環評文件批準、完成項目建設后,要盡快開展環保設施竣工驗收,避免違法帶來的損失。
法條鏈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款?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另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要點
服務單位:
惠州市萬綠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清潔生產,職業衛生安全評價、碳排放核查、綠色工廠
3、廢氣(粉塵)污染治理工程,廢水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環保空調工程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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